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
二、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已经委托仲裁以及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属投诉范围。
三、对2000年1月30日之后交付使用的工程,保修期界定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及建设方与施工方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内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期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有关监督人员必须到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场处理须向站领导汇报,并向投诉人解释说明原因。
五、投诉人应如实提供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及投诉的质量问题。投诉人在有关方面调查处理所投诉的质量问题时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
六、对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范围的,应给予投诉人明确答复。
七、投诉电话:3837646,38328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