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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建设厅 | 作者: | 时间:2007-8-2 17:09:05 | 浏览:

建管〔2007〕202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建管处(局)、工程质监站,省直管县(市)建委: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3号令颁布,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规章,为我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为了学习、宣传、贯彻好《办法》,使之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办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比较中学习,准确理解“办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比较,《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建设单位等建筑活动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加强了对工程所有者质量权益的保护,方便了各方开展质量工作,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充分体现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

    《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建设单位等建筑活动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办法》第三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第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第一责任,对工程质量缺陷有告知义务和赔偿义务,对违规行为的后果承担长期质量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要向建设单位出具使用说明书;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制止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的违规要求;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相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法》增列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一章,并在第三章增列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

    《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工程所有者质量权益的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加强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验收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第四十三条规定工程保修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细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要求在规定期限、规定次数内完成保修工作,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赋予了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一定条件下的自行维修权。

    《办法》进一步方便了各方开展质量工作。《办法》第二章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返修费用与损失发生争议、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对授权检测机构的检测(鉴定)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规定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法》进一步体现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第六条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专项用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在用工程的安全鉴定与处置作出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立质量违法行为纪录和查询系统、建立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等作出了规定。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质监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监管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二、深入学习宣传《办法》,让各方面广泛知晓《办法》
    要迅速掀起一个深入学习《办法》的热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结合工作讨论《办法》,尽快掌握和领会《办法》。要组织或布置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和有关协会、学会深入学习《办法》,使广大职工明确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质量管理规定。
 
    要广泛地组织开展宣传《办法》的各项活动。今年8月、9月要开展大规模的《办法》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办法》,各施工现场要通过条幅、标语、板报、简报等形式宣传《办法》。要通过学习班、会议、继续教育等方式,对《办法》进行讲解。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工程项目部都要备有《办法》。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组织物业公司向业主宣传《办法》。要印制宣传册,设立宣传点,上街宣传《办法》等。

    三、积极行动起来,全面实施《办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尊重工程建设规律,努力营造良好的工程质量工作环境,使工程质量管理能够立足于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基础之上。
    根据《办法》的要求,采取配套措施;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文件、做法,要尽快修改或废止,以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及时制止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行为。要支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专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高度重视在用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和安全处置。要经常听取本地区质监工作汇报,深入基层调研质监工作情况,及时掌握质监工作动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要建立健全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要建立质量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修订完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工作;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要按照“安全、合格、满意、精品”四个层次的质量需求、分类抓好不同工程的质量;要努力适应国家、社会和人们提高了的质量需求,积极抓好建筑节能、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控制工作,努力推进村镇工程质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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