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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施工现场混凝土集中搅拌点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7-9-4 16:17:13 | 浏览:

质办 [ 2007]32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芜政办〔2006〕24号)和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芜市建〔2002〕494号)等地方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我市强化施工现场混凝土集中搅拌点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三山区和镜湖区荆山镇、弋江区火龙岗镇、鸠江区清水镇内的建设工程,自2008年1月1日起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二、属特种类型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因道路狭窄等原因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以及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市质监站核查,报建委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设立混凝土集中搅拌点。
三、确需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砼搅拌点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配有1台30m3/h以上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2辆,混凝土输送泵不少于1台。
(二)现场应设立临时试验室进行相关试验,必须设立标养室和试配操作间,配备专业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常规检测设备,满足正常试验工作需要。
(三)搅拌现场水泥存储仓总量不小于100吨,并配有1台装载车作为辅助生产设备。
(四)搅拌场地必须进行硬化、面积不小于1500㎡,堆料场必须设置隔离仓,应有排水沉淀系统。
(五)混凝土搅拌系统和试验器具、设备应有法定计量单位检定证书,相关操作人员和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管理机构及人员应配备齐全,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文明生产,具有相应操作规程。
四、经建委批准的临时搅拌点生产的砼只能用于本企业承建的本搅拌点的工程,不得对外销售和供应。达不到设立临时搅拌点标准的或对外销售的,我站将依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芜政办[2006]24号)文件,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对情节严重的上报建委予以处罚。
     各县质监站可参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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