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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经违规加工的不合格钢筋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7-9-17 14:41:19 | 浏览:

质办 [ 2007]34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来,我站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建设工程中使用的φ6.5、φ8、φ10、φ12等规格的热轧光圆钢筋,由于采用了违规的加工方式,在钢筋调直过程中,过度拉伸钢筋,减小了钢筋的有效断面,钢筋直径不能满足设计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同时对钢筋的延伸率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保证工程质量,杜绝结构安全隐患,我站特提出以下要求:
1、根据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规定,热轧光圆钢筋直径的允许偏差为±0.4mm,因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所有直径小于产品公称直径负偏差小于0.4mm的热轧光圆钢筋,应作为不合格钢筋立即退场。
2、对于已使用于工程中,经违规方式加工造成直径不符合要求的钢筋,施工、监理单位应查明该类钢筋的使用数量、部位,并拿出处理方案,经建设、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认可后处理,以确保结构安全。
3、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进场材料的检查验收工作,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材料进场报验手续,监理单位对经加工后进场的钢筋严格进行复查,不合格材料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出现经违规方式加工,直径不符合要求的钢筋,不论是否已使用于工程中,经查实后,我站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与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情节恶劣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我站将报请市建设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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