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推动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在我市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消除质量通病,提高我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结合我市道路工程质量管理的实际,针对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一些薄弱环节,特提出以下措施,凡本措施未涉及的内容应严格按国家规范及标准执行。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领取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从事与其资质不符的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我站将核查有关责任主体的资质等级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3.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机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应与投标书一致。应明确质量目标、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我站备案。 4.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部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应与投标书一致。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报我站备案。 5.工程中所有试验必须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室进行,一个工程的试验原则上宜在同一家试验室进行。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使用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砼和砂浆必须先做试配,土路基、石灰土、水泥稳定粒料必须先做击实试验确定最大干容量和最佳含水量。工程中的有关试验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6.在正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加大抽查巡查力度,实行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人员签发《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情节或性质严重的,可责令其局部暂停施工,记载不良记载,直至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1).每周不定期巡查不少于两次; (2).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面质量检查。 (3).每季度定期在建设工程质量信息通报上公布巡查情况,曝光违规行为,表扬先进; 7.加强检测手段,控制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 (1).行车道土路床采用压实度、弯沉值(回弹模量)双控指标; (2).石灰土、水泥稳定层密实度和7d无侧限抗压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石灰土、水泥稳定层应做滴定试验检测石灰及水泥含量,水泥稳定层验收前必须做取芯试验。 (4).水泥砼面层厚度及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水泥砼面层验收前应做取芯试验,沥青砼面层验收前应做取芯及弯沉试验,合格后方可验收。 8.路基、基层及面层正式施工前,应做长200米、宽度不小于1/2路宽的试验段,由各责任主体共同参与验收。新建道路的验收批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米长,宽度不小于1/2路宽。 9.监理单位应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质量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我站备案。 10.定期监督检验和不定期动态监督检查均作为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年度质量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11.对于优良工程的申报评选,我站将以平时监督、巡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执行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为依据,提出对申报优良工程的评价意见。 12.工程完工后,在我站监督下,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预验收,对预验收存在的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填写初验意见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