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函[2005]184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淮南市公用事业局,有关市城管局(市容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5]13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本区域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在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同时,要注重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的执法检查。市级执法检查工作要求6月底前完成。
二、检查范围与数量:2004年7月1日以来竣工的住宅工程、装修工程(幕墙工程另查)和燃气工程,在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在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参见建设部建市函[2004]56号印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所附大型工程标准)及市政桥梁工程全数检查,其他工程按监督总数的30%且不超过100项进行随机抽查。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20日前,将本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总结材料报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总结材料应包括部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要求的内容。
四、我厅将于7月份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联合检查组,采取巡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本次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活动开展的情况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本次监督执法检查的联络员,并于5月31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络方式报送我厅。我厅的联络员为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刘淑敏同志,联系电话(传真):0551-2871453,电子邮箱:ahzazz@ahjgzj.gov.cn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