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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函[2004]149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根据建设部司《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建质施函[2004]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按照我厅转发《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厅建管函[2003]325号)和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厅建设[2003]230号)要求,及时将实施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报送我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我省地方法规为依据进行处罚的数据,可在厅建管函[2003]325号文要求上报的数据及格式外,以各方责任主体为单位单列并加以说明。 二、有关信息的报送工作,各市已基本落实在本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有调整,请及时将新的报送机构和负责人告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市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将厅建管函[2003]325号文所附的三个报表填好、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便汇总报部。 四、各市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前,将厅建设[2003]230号文要求的“不良质量责任主体记录表”填好、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便汇总按季公布。 五、我省已建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www.ahjgzj.gov.cn),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表(详见附表)按月用电子邮件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人:张 波,联系电话:0551—2871453(兼传真),电子邮箱:ahzazz@ahjgzj.gov.cn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