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房〔2003〕22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以下简称检测试验服务)是指依法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证书》或《建设工程试验室资质证书》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试验单位,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试块、试样及有关建筑材料所提供的质量检测或试验服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测试验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检测试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院、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或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指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试验的项目,分别计费。具体检测试验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室内环境检测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本通知中未列的检测试验服务收费项目,实际工作中又确有需要的,由检测试验单位参照同类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试验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五、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各地检测试验单位具有政策指导、技术认定、信息技术、比对试验等服务职能。各检测试验单位按检测试验服务费的1%上交省建设工程量监督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全省检测试验的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服务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试验单位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验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和资格。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检测试验服务并收费。 八、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1〕300号文件停止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建设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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