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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 | 时间:2006-9-11 8:52:25 | 浏览:
为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积极推动质量监督工作的深化改革,针对我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的局面,为确保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增强质量监督工作的威慑力和有效性,打破平均使用监督资源的传统监督模式,特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制度如下:
  一、各监督科室要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确定受监工程巡查的频次。
  二、巡查频次的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多层建筑,一般不少于2次,高层建筑一般不少于5次;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等有关情况来确定,一般对每道工序都应进行1次以上的巡查;
  3、巡查频次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在工程巡查监督中,要携带必要的检测设备,对在施部位及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
  2、对混凝土强度、现浇混凝土板厚、砌体结构承重墙、柱、外墙砂浆饱满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的重点连接部位进行随即抽查;
  3、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
  四、巡查监督的层次:
  1、监督员巡查:由2名及以上的监督员对管辖范围内的受监工程巡查进行巡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
  2、科长巡查:由科长组织本科室人员(不少于3人),对本科室管辖范围内的受监工程进行巡查,一般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
  3、站长巡查:由站长或分管副站长组织本站有关科室监督人员对全市受监工程进行巡查,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
  五、对巡查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发出“监督意见通知”或“督查意见”等监督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经调查取证和核实,记载不良行为记录,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进一步处罚的建议。
  六、参加巡查工作的责任监督员要及时做好巡查工作记录,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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