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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执法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 | 时间:2006-9-11 8:46:12 | 浏览:〗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完善监督工作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质量监督执法制度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受监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制度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二、建筑工程监督一科、二科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市政构件监督科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并对预制构件、预拌砼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各监督科室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管理,相关职能科室应积极配合。
四、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责任监督员负责制。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监督人员应携带相应的证件或胸牌。
五、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统一办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程到开发区建设局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全套建设工程图纸;
2、地质勘察报告正本;
3、图纸审查意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合同副本;
6、监理合同副本;
7、勘察合同副本;
8、设计合同副本;
9、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四份)。
六、监督注册资料由办公室统一接收,进行登记编号再移交给相关科室。
七、责任监督员应当熟悉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的质量管理情况,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根据受监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编制监督计划,确定重点监督内容和抽查、测试项目。
八、责任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应认真填写《工程质量抽查记录表》,记好监督日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资料存入监督档案。应及时收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于测试资料,按时整理归档,建立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九、监督工作中应重点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及使用功能进行监督抽查和测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按有关规定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危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工程质量低劣的,监督人员要及时发出监督文书责令改正或暂停下道工序施工。对需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的,可建议记载不良记录或报请市建委实施处罚。
十一、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时,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工程实体质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监督实施。
十二、质监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主办:芜湖市质监站 承办:芜湖市建设信息中心
电话:(0553)3837646 E-mail:whzjz@21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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