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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办[2001]38号
〖来源: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 | 作者: | 时间:2006-9-7 12:35:35 | 浏览: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办[2001]38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属各社会团体、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建设系统(或行业)评比、达标项目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2月16日印

 
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
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从严治政、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评比、达标等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强建设部机关和部属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促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比、达标活动包括以下三类:
  ㈠建设部或建设部与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评比、达标活动;
  ㈡部属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活动;
  ㈢部属有关单位(含其下属单位)主办的需在全国建设系统或其行业进行的评比、达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表彰活动,是指在完成某项任务、阶段性工作后,属全国性(包括行业性,下同)的对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表彰;
  第三条 确需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需在全国建设系统或其全行业开展的,由部常务会议审批。
  其中对企业的评比活动,经部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经国家经贸委审查并呈报国务院审批。
  第四条 严格控制评比、达标项目的设立,每个行业原则上只能设置2项左右评比、达标项目。
  上款所指的每个行业的评比、达标项目,包括部属有关单位以部名义承办的和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项目。
  第五条 每项评比、达标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情况特殊的,应在向部提交的计划或书面请示中说明理由。
  第六条 凡冠以全国、中国、国家、建设部、全国建设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含部属社团组织在全行业范围的评比、表彰)须由部机关有关司局或部属有关社团向部提出计划或书面请示。
  部属单位不得单独主办全国性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有必要的,应与部机关有关司局一起,向部提出计划或书面请示。计划或书面请示中,应当载明评比、达标、表彰的名称、条件(标准)、数量、申报程序、奖励(奖品)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第七条 对评比的项目和本办法第2条第二款所指的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表彰办法:
  ㈠ 通报表彰。以部名义主办的由部发文;以社团名义主办的由社团发文;
  ㈡ 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㈢ 证书。
  上款㈠、㈡、㈢项的表彰,以部名义的,加盖部印章;以社团名义的,加盖社团印章。
  达标项目按规定的指标组织验收,合格后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八条 经部常务会审查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项目,确需在下一年度开展的,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有关社团组织应在当年十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的评比、达标计划,经部办公厅初审后,报部常务会议审批。
  经部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并列入年度评比、达标计划的项目,方可实施。
  第九条 在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质量,防止流于形式,杜绝不正之风。不得增加企业和地方的负担。
  第十条 凡经批准以部名义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凡经批准由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原则上也不得收费,确需由会员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交纳工本费的,应经社团理事会审议通过,报部备案,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将其收支情况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组织举办未经部批准的全国性、行业性评比、达标及其表彰活动的,要追究主办单位领导责任。对继续以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名谋利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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