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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 | 作者: | 时间:2006-9-7 12:31:32 | 浏览:

建管函[2003]325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建办质函[2003]305号)转发给你们。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量大,涉及面广,请你们落实一个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今年上半年行政处罚统计汇总情况请按附件一要求在8月底前上报),将该文所附报表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便汇总报部。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抄送:各市建管处(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3]3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自200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将以下信息及时上报我部:
  1、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见附件一)。各地除将对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质量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按照《关于加快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时限要求记入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外,还应将处罚汇总统计情况上报。
  2、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见附件二)。各地除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将每个不良记录的事实及时上报外,还应将本地区不良记录情况汇总上报。
  3、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统计(见附件三)。各地应将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情况汇总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将上季度的有关信息统计上报,并应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报送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2.0版)”已具备将已实施的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及违背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进行统计汇总的功能,并与已建立的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因此对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质量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情况以及不良行为记录也应通过此系统直接记入各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
  已配备该系统的单位可免费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下载升级程序,并继续使用以前领取的加密锁;没有配备该系统的单位应尽快配备,以尽快实现网上传输数据。已运行自行开发监督信息系统的地区也可按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详见网址:http://zljdgl.cein.gov.cn说明)将信息传送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附件一的要求于7月30日前将2003年上半年的行政处罚统计汇总情况报部质量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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