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设行政执法公示 (征求意见稿)
芜湖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管理,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为我市的建设和发展创造优良的环境,特制定本执法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执法部门(单位)、内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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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部门 |
执法内容 |
主要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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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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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工程管理处 |
1、建筑企业从业资质管理;2、建筑人员从业资格管理;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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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政工程管理处 |
1、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2、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审批;3、核发排水许可证;4、拆除、改动、迁移照明设施的审批。 |
《城市道路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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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园林管理处 |
1、绿化工程管理;2、占用绿化用地的审批;3、占用公共绿地的审批;4、城市树木砍伐的审批;5、古树名木的管理;6、绿化企业资质管理 |
《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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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建委技术科
(村镇办)
(测绘办) |
勘察设计咨询管理:1、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从业资质管理;2、勘察设计咨询从业人员资格管理;3、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测绘管理:1、测绘单位资质管理;2、测量标志的保护;3、测绘成果的管理。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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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建委公用事业科 (节水办)(燃气办) |
1、城市公用事业单位资质管理;2、城市公用事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3、城市道路竣工验收 |
《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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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2、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3、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4、开发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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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建委抗震办公室 |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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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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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2、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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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2、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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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城建档案馆 |
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接收与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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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规划局 |
1、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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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市房地产管理局 |
1、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2、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3、物业管理;4、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住房公积金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条例》 |
二、社会承诺
1、各执法部门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力争缩短期限。没有法定期限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各执法部门(单位)公布办事程序、收费标准;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 3、执法人员做到文明、热情、快捷服务。
三、违示责任追究和处理办法
1、凡符合执法公示公布的执法内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不予受理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2、无故违反法定期限,给予通报批评。 3、不认真审核材料,不履行法定程序,处理不当造成错案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视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追偿。 4、收费没有依据或违反收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5、执法人员态度生硬、搪塞推诿、刁难、答复不清的,给予通报批评。 6、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公示
㈠市建设委员会
1、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3834364 2、市政工程管理处 5871770 3、市园林管理处 3836295 4、市建委技术科(测管办、村镇办) 3014007 5、市建委公用事业科(节水办、燃气办) 3012494 6、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3013181 7、市抗震办公室 3012027 8、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3837646 9、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3837820 10、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3839720 11、市城建档案馆 3833638
㈡市规划局 3821371 ㈢市房地产管理局 3834411
五、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电话公示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由同级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3、监督电话 市建设委员会 3012774 市规划局 3821415 市房地产管理局 3824707
六、本公示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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