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8-3-25 11:05:22 | 浏览:  双击滚屏〗
 

中价协[2007]025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建设部第150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市造价(定额)站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07]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机构:
  根据建设部第150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重新修订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为加强统一管理,请各管理机构将本地区、本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名称、电话、联系人信息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送至我协会。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统一管理,提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持续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应贯穿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整个执业过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注册造价工程师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应在中价协的组织下,负责开展本地区和本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主要是: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
  第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应按照每两年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要求,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
  继续教育必修课以中价协确定的学习内容和编制的培训教材为主,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可适当补充学习内容; 选修课学习内容及培训教材由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并提前报送中价协备案。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的形式有:
  (一) 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面授培训;
  (二) 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培训班、研讨会;
  (三) 中价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认定学时:
  (一) 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按在线学习课件记录的时间计算学时;
  (二) 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集中面授培训及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研讨会等,每半天可认定4个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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