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市建[2004]328号
各建设、施工、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单位: 现将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重申废止过时计价依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系。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重申废止过时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定函[2004]423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请明确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皖法函[2004]123号),现将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重申废止过时计价依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清理贯彻。 凡废止的各类计价依据,不得作为编制标底,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等依据。
附件:1、《关于请明确废止有关不规范性文件的函》 2、《关于重申废止过时计价依据的意见》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重申废止计价依据的通知
造价[2004]45号
省建设厅: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皖法函(2004)123号《关于请明确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函》,为了规范计价行为,防止和杜绝滥用计价依据,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145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对于过时的我省诗人是依据废止提出以下意见: 一、 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我省现行的计价依据为: 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 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2000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式工程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安徽省工期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废止过时的计价依据 我省计价依据(各类定额依据、估价表),按惯例都是新的计价依据出台颁发,此前的计价依据不再使用。考虑现行计价依据执行数年,新老计价依据衔接已完成,过时计价依据一律废止。 为此,特别重申:废止安徽省建设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联合发布的建定字[1994]47号文件和1998年1月1日以前颁发的《安徽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等各类计价依据。 三、废止《安徽省施工企业取费证书》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我省自1997年以来,积极推行工程造价计价改革,工程“间接费”,由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改为按“工程类别”取费。取消《安徽省施工企业取费证书》,颁发企业等级越高,取费标准也随之提高的状况。由按企业等级定价,改为按工程类别定价,即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划分为若干个类别,施工企业无论级别高低,都应按工程所属类别进行取费,实行一个工程一个价。这是工程造价“间接费”取费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变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