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管理的有关意见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6-8-18 15:37:35 | 浏览:  双击滚屏〗
 

皖价协〔2006〕12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造价管理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价协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价协函[2006]006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实施。
  一、“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变更
  1、申请变更的条件
  造价员在原单位执业满一年时间,且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关系的,可申请变更。
  2、变更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
  (2)原执业单位出示同意解聘意见;
  (3)现执业单位出示同意聘用意见;
  (4)所在市造价员管理机构出示同意变更意见;
  (5)省价协审核,对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变更手续。
  3、变更的具体要求
  (1)造价员变动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应办理变更手续;
  (2)市内变更人员,填写“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市内) ”,到市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级管理机构对符合变更的人员在其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内签署意见和盖章,并报省价协备案,申请人的资格证书不变,执业专用章重新更换;
  (3)跨市变更人员,填写“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跨市)”,到原市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原市级管理机构收回符合变更人员的执业专用章并出具同意变更意见;现市级管理机构审查变更材料,对符合变更的人员出具同意变更意见,并连同原市级管理机构有关材料及原资格证书,一并报省价协审查;省价协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4)跨省调出人员,填写“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跨省调出)”,到原市级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原市级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省价协,省价协在符合变更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内签署意见;申请人持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5)跨省调入人员,填写“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跨省调入)”,持原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到调入所在市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级管理机构同意后将材料报省价协审查,省价协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6)凡新发证人员在本省范围变更执业单位需满一年时间;
  (7)跨省人员换证,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手续,换证后须在三个月内办理跨省变更手续,否则满一年后方可变更;
  (8)造价员办理变更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9)造价员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原管理机构、现管理机构各留一份,省价协一份),加盖原执业单位及现执业单位公章;
  (10)所有材料均用A4规格纸张统一装订成册;
  (11)造价员变更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统一办理。
   4、申请材料目录
  (1)变更申请表;
  (2)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到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
  (3)现执业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造价员执业专用章。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验证
  我省“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三年验证一次,验证的主要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验证分合格、不合格、注销三类鉴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验证不合格,责令其整改并停止执业半年;如整改不合格则注销其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执业期间内无工作业绩的;
  2、连续超过一年时间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的;
  3、累计参加继续教育未达30个学时的;
  4、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注销其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两年内不得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2、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由各市管理机构记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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