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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量的变更和综合单价的调整按《计价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芜湖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四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各类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