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市建[2003]3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部署,不断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计价行为,逐步建立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特制定《芜湖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系。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芜湖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第119号公告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要求及省建设厅、省造价总站有关文件的精神,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计价行为,逐步建立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芜湖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区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县镇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及市区工程造价在1000万、县镇工程造价500万以下的工程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芜湖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我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芜湖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五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以《计价规范》、《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具体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第七条 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按设计图纸计算的数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出。除招标人予以书面更正外,投标人不得自行更改工程量清单的数量。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应采用《计价规范》中的统一格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末填报的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等因素。 第十一条 在新的工程量消耗定额尚末出台前,各类工程的消耗量暂按现行定额中的规定执行(见附表)。 第十二条 现行各类工程的费用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参考依据,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综合单价的计算程序仍按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管理费和利润投标人可参照附表中的标准,视工程的特点和企业自身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规费是指根据政府规定必须上交的相关费用。 具体有: 1.工程排污费(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计取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2.工程定额测定费:1.2‰。 3.社会保障费: (1)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3.4% (2)职工失业保险费:4.4‰ (3)职工医疗保险费:1.43%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57‰。 5.住房公积金(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取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税金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按工程所在地不同税率分别为,市区:3.413%,县镇:3.348%,其他:3.22%。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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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Σ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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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措施项目费 |
按计价规范中的规定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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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项目费 |
按计价规范中的规定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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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规 费 |
[(一)+(二)+(三)]×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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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税 金 |
[(一)+(二)+(三)+(四)]×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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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单位工程总造价 |
(一)+(二)+(三)+(四)+(五) |
第十六条 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招投标时不得让利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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