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6-1-10 8:42:37 | 浏览:  双击滚屏〗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的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若承包人向发包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拖延或不签证,承包人可以拒绝施工,责任由发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l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工期按安徽省现行工期定额参照执行,其它专业工程工期执行相应的专业工期定额。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方法、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结算纠纷、价格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手续办理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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