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5〕107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安徽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价款结算中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审查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的内容,负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计价行为、计价依据和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业质量、计价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货币的种类、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货币种类、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优质工程计价办法; (九)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十)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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