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定[2005]243号
各市建委、工商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代号为WF-2005-002(以下简称《咨询合同》),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展建设工程咨询业务的,请参照本《咨询合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受托人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本《咨询合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本《咨询合同》由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监制指定印刷厂印制,由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五、本《咨询合同》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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