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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请明确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函》(皖法函[2004]123号),现将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重申废止过时计价依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清理贯彻。 凡废止的各类计价依据,不得作为编制标底、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工程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等依据。 附件:1、《关于请明确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函》 2、《关于重申废止过时计价依据的意见》 安徽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报: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建设部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