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废止过时计价依据的通知(建定函[2004]423号)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5-11-24 16:42:23 | 浏览:  双击滚屏〗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请明确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函》(皖法函[2004]123号),现将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重申废止过时计价依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清理贯彻。
  凡废止的各类计价依据,不得作为编制标底、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工程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等依据。
 
  附件:1、《关于请明确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函》
     2、《关于重申废止过时计价依据的意见》


                                   安徽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报: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建设部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厅局

主办: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承办:芜湖市建设信息中心
电话:(0553)3839720 3821892    E-mail:dez@whjs.com
Copyright 2003-2005,Whjs.com,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