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令)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5-11-24 16:32:30 | 浏览:  双击滚屏〗
 

                      安徽省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0日省政府令第12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实行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建筑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资料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按照规定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第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协助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障和标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建筑施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首先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知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并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依法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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