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9日省政府令第11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勘探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工程的工艺、土建、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向行署、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甲级、乙级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丙级、丁级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实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制度。 第十条 禁止无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挂靠单位以其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个人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实行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但风景名胜区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以及由国家、集体投资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及省人民政府确认为科研保密等特殊工程的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