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标[2002]187号)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5-11-24 16:03:47 | 浏览:  双击滚屏〗
 


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的管理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按照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有关要求制作;
 (二)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为四年,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将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
(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如有丢失,本人应登报声明,并到有关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备案,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是造价工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有效证明;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后,应及时发至本人保管。
  (五)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六)未通过续期注册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收回。
七、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使用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分A或B两类。A类为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的注册人员使用;B类为除A类以外,其他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使用;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投资估算、概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八、本实施意见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各项规定,如有与实施意见有抵触者,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九、本实施意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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