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技术支撑,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必要保障。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提出:“要尽快完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改变目前我国技术标准化滞后,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受制于人的状况”。我部对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立工作非常重视,2001年起已着手开展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试点工作,我部开展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已于2002年批准发布,实践证明,标准体系是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的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对于解决标准之间长期存在的不协调、不配套、内容构成不合理、相互重复或矛盾等问题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的其他部分正由我部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研究和编制工作。建议认真总结我部标准体系框架试点编制的经验,进一步研究分析标准体系框架的科学构成,构建我国独立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以体系框架为指导,配合标准快速反映机制的建立,加快标准的编制步伐,以适应工程建设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 标准的实施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发挥标准化效益的关键。关于标准的实施,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违反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同年我部以81号令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相关要求,可以说法律法规已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从这几年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从近十年来建设领域发生的重大或恶性事故来看,绝大多数都是没有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造成的。因此,建议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在抓好标准的宣传贯彻,提高广大工程建设工作者实际工作中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提高人们的标准化意识,提高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的同时,突出抓好标准实施的监督力度问题,将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融入我部的各项工作,在对建筑工程各项检查、督察工作中,将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作为一个突出的主题,吸纳标准化工作者参加,必要时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将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纳入工作重点,这样既可推动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也可直接获取标准实施反馈的第一手信息资料,以便及时修改、更新、制定有关工程建设急需的标准规范,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建设工作的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