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思考
〖来源: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 作者: | 时间:2006-1-11 15:03:57 | 浏览:  双击滚屏〗
 

    在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要制定并强制推行节能、节材、节水标准。中央领导同志强调以标准化推动节能省地型住宅发展,既反映了党中央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是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 
    回顾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历程,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以强制性条文为龙头,标准化管理规定、技术文件和各类标准规范为技术支撑的标准构架,对于服务建设工作的大局,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服务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审视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来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也还存在以下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关于推进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体制的建立 
    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世界当今发达国家对建筑技术管理普遍采用的体制,也是WTO规则认可的有关贸易壁垒的技术管理体制。在美、英、日、澳、俄等国,技术法规虽然表现形式不同,要求强制实施的内容的深度不同,但其技术内容确定的出发点是一致的,都是围绕着社会公共利益、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人体健康和工程的质量安全提出相关的管理与技术要求。技术法规普遍以“综合的工程”作为项目确定的对象,其内容逐渐趋同于“以性能为基础”或“以目标为基础”来确定。如日本1998年通过对《建筑基准法》的修改,从以“尺寸限制、构造要求、材料性能、设备型号”等为对象制定技术法规,改变为以房屋的整体使用性能为主线确定技术法规的内容;澳大利亚则明确技术法规采用以性能为基础的模式。按此原则确定的技术法规,其内容中的“目标”、“性能”部分既具科学性、又能够保持较高的稳定性,结合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增强了对工程建设的适应性。 
    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一直是以适应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体制为目标建立的,并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而不断的改革和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标准的性质表现为单一的强制性;在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标准的性质体现为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多年来,我部作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我国现行的3800多项(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协会标准,其中我部批准的有600多项)标准进行了认真分析。过去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无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多数是围绕着建设活动的不同环节、不同专业开展的,因此形成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复杂而庞大,在内容上存在着交叉、重复,有的甚至出现矛盾。3800多项标准中,强制性标准就有2700多项,需要强制执行的条文高达十五万条,执行起来可操作性差,也不利于政府部门开展监督工作。为此我部组织国务院十五个部门开展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工作。 
    《强制性条文》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从研究、探索到实施,向技术管理法制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从建立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总目标来看,在没有上位法支持技术法规制定的情况下,《强制性条文》还只能视之为解决目前工程建设领域技术问题的一种过渡。因此,建立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解决法律滞后的问题是前提。我们建议:一方面呼吁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另一方面可另辟途径,以修改《建筑法》为契机,将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制定的内容融入《建筑法》,同时,加快制定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为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提供法律保障。为配合立法工作的开展,建议加快目前正在开展的房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专业技术法规试点编制工作的步伐,为技术法规的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管理等探索经验,为法律的修订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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