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回顾 1、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建设 2001年12月以建设部第107号部长令颁发施行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部令对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合同签订等计价活动做了规定。部令还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的原则,具体表现在施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市场上自主报价,改变过去企业依赖定额和受定额约束的状况。随着工程计价中标底、投标报价、评标等项工作的改革与完善,招标投标作为市场定价的主要形式,其中有关计价定价行为逐步得到规范。 此外云南、安徽等省市也以人大或政府令下发了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办法,通过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的建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已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提高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建立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2004年全国人大对《建筑法》检查后提出修订建筑法的要求,在修订建筑法中将结合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了加强对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规定,防止因投资不足造成的工程款拖欠等不规范行为。 2、建筑工程发承包阶段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改革有所突破 为了逐步实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改革目标,改变过去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价方式,2001-2002年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广东、吉林、天津等地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3年2月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国家标准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做出了统一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够满足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要求,有利于业主控制造价、有利于企业自主报价,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争定价的市场环境。 3、全面修订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1)为了适应国家税费政策和劳动工资政策变化以及工程费用改革的要求,2002年开始对1993年建设部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进行调整和修订,于2003年与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2)为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2004开始组织修订了建设项目总费用构成,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3)200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部署,与财政部一同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造价的约定、工程款预付、工程款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对解决工程款拖欠中结算难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为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需要,从2003年开始组织修订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该规范已经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4、造价工程师队伍进一步壮大。经过“十五”期间的发展,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逐步完善,造价工程师注册等有关管理工作基本实现网上进行,目前全国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7.5万人,同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得到了加强,使造价工程师执业水平得到保证。 5、按照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要求,2001—2002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政府部门的脱钩改制工作。经过脱钩改制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制公司,目前全国共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880个。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的工作中,制定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规程和行为道德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自律机制基本形成。 6、为了加快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2002年着手组织开发全国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政务信息系统、造价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等管理系统,目前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