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标准作用建设无障碍环境
〖来源: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 作者:雷丽英 | 时间:2006-1-11 14:59:37 | 浏览:  双击滚屏〗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历史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当前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总体需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较为落后,还有较大差距。
    2.国内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从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制定开始起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逐步规范、不断提高的过程。1985年3月,在“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上,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北京市政府决定以西单至西四的四条街道作为无障碍改造的试点。1985年4月,在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在建筑设计规范和市政设计规范中考虑残疾人需要的特殊设置”的提案。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JGJ50—88,于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1990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八五”、“九五”、“十五”计划纲要,也都规定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与措施。1996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与活动的配套设施。”。1998年4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主要内容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1998年6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8]177号),主要内容是切实有效地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人口和室内,新建、在建高层住宅,新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居住小区等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1999年,建设部和民政部又联合发布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l22—99,对老年人建筑基地的环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等做了具体规定。2001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又共同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JGJ50—88进行了全面修订,增加和调整了部分内容,更名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l,并于200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5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协会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03年,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又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标[2003]38号),对加大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力度、加快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加强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做好《规范》的培训工作、提高执行《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加强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为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奠定了基础。
    3.我国无障碍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发布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标准有建设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l22—99、民航总局的《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5062—2000、铁道部的《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l0083—2005,以及《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50340—200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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