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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四乱”活动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6-7-14 18:05:25 | 浏览:  双击滚屏〗


芜市建〔2006〕1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文明委《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四乱”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提高市民社会公德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建委党委研究决定,近期我委开展对乱设摊点、乱丢(倒)垃圾、乱停乱放,乱披乱挂“四乱”行为的集中整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委集中整治“四乱”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锦超(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刘福荣(市建委副主任)
    成  员:许明进(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
      杨志恒(市园林管理处主任)
            水后亮(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孔宪增(芜湖中燃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万鹏(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黄文斌(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副主任)
            孙志军(芜湖新福利公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郑小松(市污水处理厂筹建处)
            马  宏(市建委宣教科科长)
            黄俊平(市建委公用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检查考核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俊平担任,举报投诉电话:0553-3012494。
    二、集中整治的主要内容
    市政道路的维修改造及占破路、污水沉井工程管理;工地设置清洗设施、文明施工管理;公交站台规范管理;公园、广场、工地卫生及绿化管理;绿化带内垃圾清扫管理。
    三、整治的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摸排,制定方案阶段(6月23日-6月30日)
    各相关单位对全市道路及绿化、建筑工地、居民区、公园和广场、公交站台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盲点”,进行全面的摸查,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整治方案,认真贯彻实施。
    第二阶段宣传教育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各相关单位逐级召开动员会议,层层发动,并通过网站、杂志、板报、墙报、橱窗、公交电子屏幕、设立宣传点、散发传单、致市民公开信、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结合文明教育、八荣八耻等社会公德教育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因地制宜开展对工地民工的宣传教育,确保对重点群体宣传教育到位,使整治工作在建委系统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到全覆盖。
    第三阶段明确任务、狠抓落实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市建委整治“四乱”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1、整治内容:深入组织开展宣传教育鼓动工作。使全系统的整治活动在正确的舆论环境和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健康开展
    牵头责任部门:市建委宣教科
    2、整治内容:市管道路维修、改造及占破路管理到位。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工程管理处
    3、整治内容:绿化带缺颗少段及时补栽补种,公园、广场的四乱整治。
    牵头责任单位:市园林管理处
    4、整治内容: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台,规范圈围,美化墙体,及时清理工地内垃圾,并对施工单位民工制定落实“四乱”整治计划和保障措施。
    牵头责任单位: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5、整治内容:污水沉井工地文明施工,竣工及时填补维修到位。
    牵头责任单位:市污水处理厂筹建处
    6、整治内容:规范完善公交站台设施,保持公交车内外整洁。
    牵头责任单位:芜湖新福利公交有限公司
    7、整治内容:督查、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开发区及四区落实区管道路的维修、改造、占破路管理及绿化带的垃圾清理工作。
    牵头责任部门:市建委公用科
    四、整治的保障措施
    1、成立工作机构,加强统一领导。市建委机关和各单位都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组织机构,专人负责,坚持日检查、旬总结、月通报,协调解决整治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坚持堵疏并举、建设与管理并重,依法整治,建立起责任主体明确、教育管理、处罚到位的整治“四乱”工作长效机制,杜绝新的“四乱”反弹。
    3、加强全程督促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督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查、巡查和抽查交叉实施,加大督查力度,督导落实整改,巩固整治成果。
    4、严格实施奖惩。将“四乱”整治工作与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评优挂钩。对在整治工作中工作热情高、成效显著的单位与个人及时通报表扬,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整治不力、收效不大,甚至出现严重失职的单位,启动问责制,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推动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为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附件:主要道路、重点区域“四乱”整治的具体标准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主要道路、重点区域“四乱”整治的具体标准

    整治“四乱”活动,即要求做到无乱设摊点、无乱丢(倒)垃圾、无乱停乱行、无乱披乱挂的行为,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1、无乱设摊点。道路两侧的快、慢车道、人行道上无流动摊贩;道路两侧巷道出入口固定摊群点,管理规范,严禁外溢;道路两侧商家无出店经营;无各类移动式灯箱、标牌广告、商品、杂物点道摆放;集贸市场出入口无摊点外溢。
    2、无乱丢(倒)垃圾。道路的路面无垃圾污染、无污水外流;建筑、拆迁工地无渣土外溢和沿途泼撒;道路两侧绿化带、花圃无积存垃圾;沿街门面、集贸市场内垃圾实行袋装化,并按时收运。道路两侧果皮箱、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配套整洁、无破损;晚间垃圾清扫、收运、保洁到位。
    3、无乱停乱行。道路两侧快、慢车道无机动车乱停乱放;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有序;无占用人行道修车、洗车现象;集贸市场、医院、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出入口车辆按规定停放;无车辆侵占斑马线、盲道停放现象;快、慢车道无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反道行驶、乱调头等现象;行人无乱穿马路、乱闯红灯、翻越护栏等不遵守效能规则的现象。
    4、无乱披乱挂。道路两侧店招、雨棚无破损和乱披挂;各类户外广告、公交站台(牌)、道路地名牌等设施上无乱披挂现象;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披挂;各类书刊、经营亭、环保旅游公厕等无乱披挂和出亭占道经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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