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我市今年也发生两起塔吊折倒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损失较大影响很坏,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35条有关规定和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排查建档及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芜市建【2007】150号)要求,决定对市区建筑工地自2008年1月1日起全面严格实施建筑起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当经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我处提出办理使用登记申请,取得使用登记标志并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不得使用。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芜湖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三、各施工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书的规定加强起重机械管理,对2008年1月1日前不能使用结束的起重机械均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我处将与2007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登记手续。请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计划及时办理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安装单位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我处报告。我处将严格依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巡查督查力度,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以停工等处罚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 五、三县建委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