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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7-10-25 15:10:46 | 浏览:  双击滚屏〗

芜市建〔2007〕195号

各县(区)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规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省建设厅制定了《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并结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的通知》(建管〔2007〕220号,以下简称《导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导则》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等方面认真落实,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节能监理工作施工准备、施工和验收以及信息资料管理等方面认真开展监理工作。《导则》的全面推行是贯彻执行《规范》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加以落实。
    二、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要按照《导则》的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的各项规定。
    自2007年10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送审时,须报送附件2──《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建设单位(或者委托设计单位)须详细填写“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基本情况”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审查,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达不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深度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报市建委科技科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监理单位应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必备资料。
    三、监理单位要按照《导则》的要求积极开展对监理工程项目民用建筑节能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市建委将于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项目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记入相关监理单位的信誉档案。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在日常工程质量巡查工作中,将民用建筑节能检查作为重点,对不执行或达不到现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其改正。
    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和节能建筑检测,确保节能效果。
    五、《导则》要求填写的6项附件,项目必须属实、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准确无误,并归入工程技术档案和工程监理档案。
    六、我市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和有关投诉的受理工作由市建委科技科具体负责(三县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的通知
            2、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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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注:附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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