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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接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建委 | 作者: | 时间:2006-12-11 11:09:58 | 浏览:  双击滚屏〗

芜市建〔2006〕176号

各有关单位: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历史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政府今年已将城建档案接收工作列入市建委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现就2006年度城建档案接收工作作以下通知:
    一、市城建档案馆应履行法定职责,在积极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的同时,依法做好年度已竣工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工作。
    二、市建委行政审批科要利用市建委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审批的管理方式,做好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的签订和档案合格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年度办理质监备案的建设工程,在备案前应查验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定书》,方可办理工程质监备案。
    四、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实施的年度重点工程,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参加预验收,并负责将年度内已竣工的重点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的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五、根据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联合印发的建行〔1999〕326号文件精神,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在建设工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查验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意见书》,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委属各单位年度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参加预验收,并负责将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准确地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七、市政、园林、供水、供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对年度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参加预验收,并负责将已竣工的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准确地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八、市城建档案馆今年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统一城建档案目录的报送要求,尽快实现系统内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九、各单位2006年度以前竣工的工程,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移交范围,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具体移交时间、方式,由各单位和城建档案馆按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芜湖市建委系统城建档案资料移交范围》

 二○○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
芜湖市建委系统城建档案资料移交范围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第5条规定要求,委属各单位、二级事业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为:
    1、基建工程档案(委属各单位已竣工的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工程(重点办、市政处等负责)。
    3、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工程(供水公司、燃气公司、公交公司等负责)。
    4、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城市雕塑等工程 (重点办、园林管理处等负责)。
    5、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公用、房地产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委属各相关单位负责)。
    6、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历史资料、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等资料、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计划文件、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建委办公室负责)。
    另外,所有委属单位都应将本单位档案室的科技类档案以目录形式于每年第二季度末向市城建档案馆目录中心报送上年度形成的档案目录,以实现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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