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资函〔2006〕40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做好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6〕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续期注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凡我省2002年、2004年经建设部审批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且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员,都应办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
二、续期注册申请程序、申报资料:
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造价(定额)站。
三、时间要求:
各市站务必于11月30日前将填好的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汇总表及相关资料报省造价总站办理续期注册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四、相关事项:
1.对已办理过变更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若未办理过网上变更手续,须先上网变更后再申请续期注册。
2.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规定,注册费为50元/人,注册证书费为每人每证10元。
附件: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