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乘客: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6月29日由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公告,本《条例》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四)款为“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条例》已明确规定乘客不准携带宠物上车,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公司所有公交车严禁携带宠物上车。驾驶员将对携带宠物上车的乘客予以劝阻,敬请广大乘客配合。 特此通知.
芜湖新福利公交有限公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