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市建〔2005〕22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04]27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市规划范围内登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部77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三级资质标准申报;在县城区域按四级资质标准申报,且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其申报材料见表一。
二、市区范围内取消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驻所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的,应在今年八月底前完成三级及其以上相应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达到三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根据建设部77号令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申报相应资质等级;达不到三级资质条件又无在建一发项目的其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自然作废,有在建开发项目的降为《暂定资质证书》。待开发项目竣工后,视开发经营业绩给予重新核定等级或注销《暂定资质证书》。
三、核定、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请核定、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表二提供相应的材料,其中开发经营业绩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是重要的考核条件。有在建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可以申请延长,已经延长两次仍达不到相应的资质条件又无开发项目的注销《暂定资质证书》。
开发经营业绩应根据项目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备案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开发统计报表等综合认定。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除以劳动部门鉴证认可的劳动合同外,应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从股东原公司抽调来的,在原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应从原公司所在社会保险部门取得证明函。
四、资质等级没有变化,申请换发新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若没有资质等级变化,需要换发新的证书的企业,应按表三提供相应的材料。经审查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换发新证,否则降低资质等级。没有在建开发项目的不再办理换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市建委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逾期不报,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五、申请变更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开发经营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注册资本等,应按表四提供相应的材料。依据不同情况,还应补充相应材料,主要是:
1、变更名称应提交主管机关的批文或股东会议纪要以及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所作的承诺书。
2、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自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用场地租赁合同。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股东会议或主管机关批文(原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股东是否变化的资料。
变更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证件等。
注册资本变化应提交有效规范的验资报告。
六、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有在建开发项目的企业申请补办资质证书,二级及其以上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三级及其以下资质证书必须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登报后填写补办资质证书申报表,声明作废的报纸、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开发项目材料等。没有开发项目的企业不再补发《资质证书》。
七、外地进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芜湖从事房地产开发须具备二级资质;本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三级资质。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芜须按表五提供资料,办理外地进芜备案手续,领取《进芜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证书》,持证经营。经营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市建委申请换发新的注册证书(换证应提供表五4-9项及项目材料),没有开发项目的企业不再换发注册证书。
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原件核验、复印件申报)
3、企业章程(原件)
4、验资报告(原件并含投资方净资产报告)
5、企业成立和法定代表人任命批文或董事会(股东)会
议纪要(原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复印件申报)
7、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件(原件核验、复印件申报)
8、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鉴证机构盖章、原
件核验、复印件申报)
9、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障证明(原件核验、复印件申报)
10、经营场地是自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核验、
复印件申报)
11、项目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