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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对“6.10”、“10.13”两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来源:市建管处 | 作者:汪毅明 | 时间:2005-4-13 15:50:39 | 浏览:  双击滚屏〗
  市建委于2005年3月29日对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冶金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和铜陵市开发区兴业建安公司进行处罚。上述三个责任单位及工程项目经理宋兴华、王世宁、龚铜基一年内不得在芜承包工程施工。
  2004年6月10下午,由中铁五局集团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安师大新校区学生公寓21号楼工地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一人的事故。2004年10月13日,由铜陵市开发区兴业建安公司总包、华东冶金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分包施工的天和苑6号、9号楼地基加固分项工程,施工人员违章乘坐简易提升设备上下竖井作业,导致1人在竖井中高处坠落死亡。这两起事故都是严重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教育、安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市建委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依据市安监局对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做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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