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市建[2004]159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解决因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造成的“烂尾工程”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实施,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8号令)、省政府《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29号令)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项目建安总投资的20%比例,以货币出资方式建立项目资本金。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按分期实施的项目建安总投资的20%建立项目资本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建筑面积为核算依据,以单体项目为核算单位,具体为:砖混结构90元/平方米(计算基数为4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120元/平方米(计算基数为600元/平方米);小高层及高层180元/平方米(计算基数为900元/平方米)。计算基数按建安定额估价表的变化每年视情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开发办窗口办理项目资本金审查时,应按核定数额一次性足额将资本金在开户银行设立专户存储。该资本金由市开发办与开发企业实行双控使用。对项目资本金未按核定数额到位的,市开发办不予办理项目资本金审查手续,市建管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分阶段返还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为: (一)单体项目建安投资达25%以上,工程形象进度:多层为两层封顶,高层为三分之一封顶,经市开发办现场查勘合格后返还单体项目资本金的50%; (二)单体项目完工,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备案后返还单体项目资本金的20%; (三)单体项目工程竣工,经市开发办综合验收合格后返还20%; (四)建设项目整体竣工,经市建设委员会综合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款及银行利息。 四、对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我委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后方可返还剩余的项目资本金,对配套不完善,开发企业又拒不整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使用该项目资本金的剩余部分用于专项配套建设。专项配套建设资金如有缺口,仍由开发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特此通知
芜湖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