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建设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的控制指标作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该标准已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建设部于2002年3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对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随着我市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广大群众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室内环境质量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解决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已迫在眉睫。根据建设部的文件精神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委为进一步抓好我市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相关单位,要对当前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把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开展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实践“三个代表”思想,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认真学习,积极贯彻。
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10种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标准,基本构成了控制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技术标准体系。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我委将于适当时机组织培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工程勘察和室内通风,装饰装修设计中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作好材料进场检验工作,凡无出厂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要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严格控制室内装修现场的有害物质释放量,保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提倡文明、安全、洁净生产。
三、落实制度,强化验收。
我市建科工程技术咨询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是八家率先在省内开展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之一,并于2003年4月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具备合法的检测资格。各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民用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制度,建设单位应负责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检测,组织收集各类技术资料,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禁止(或限制)使用。在当前要重点抓好住宅、办公楼、宾馆、酒店、校舍等工程(含其装修工程)的质量检测、验收工作。
四、加强监督,严格管理。
我市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和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备案部门对建筑工程室内工程环境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予备案。对于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使用国家明显淘汰的建筑材料的,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复验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