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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公开公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建委 | 作者: | 时间:2003-5-6 | 浏览: 双击滚屏〗
市规划局、房管局,县、区建委,委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转发〈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芜政〔2003〕4号),结合我委实施需要,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需要报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必须做好提请立项和起草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建委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查、汇总、上报,按计划实施。
二、以市建委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要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应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三、自3月1日起,建委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要按照省政府150号令要求公开发布,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工作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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