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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已改制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转化为住房货币补贴的通知
〖来源:市房管局 | 作者: | 时间:2003-6-9 | 浏览: 双击滚屏〗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已改制的):
为保证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根据《芜湖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芜政[2000]38号)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已改制的)动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规定》(房改办字[2001]24号)的精神,现对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已改制的)目前已存入“售房资金”专户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上述各单位的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自发文之日起,提取20%作为售后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基金,单独设立维修基金账户,由市房管局统一管理,市房改办、市财政局负责对维修费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二、财政供给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80%部分,自发文之日起,由市财政局统筹,集中使用,作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准备资金,在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对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单位审核之后,由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单位。
已改制的国有企业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80%部分,自发文之日起,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按有关规定使用。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的售房收入的80%部分,作为本单位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准备资金,在本单位的住房补贴方案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按规定发放。
三、中央、省驻芜单位的公有住房的售房收入的划转比照上述各单位执行。
四、请各有关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两个月内,到市房管局办理维修基金划转事宜。
特此通知。
芜湖市房改办
芜湖市财政局
20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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