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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建委主任接待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建委 | 作者: | 时间:2003-6-17 | 浏览:  双击滚屏〗
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建委主任接待日”工作,推进依法、有序、文明上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市信访办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主任接待日”是市建委联系市民群众的桥梁,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公民向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应遵循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市信访办有关规定,实行逐级上访,依法有序信访。
    二、“市建委主任接待日”受理的信访事项为行政方面的问题。凡涉及法律的信访事项,应向所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凡涉及纪检方面的信访事项,应向市建委纪委、监察室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三、向“市建委主任接待日”反映问题,凡属多人反映的共同问题、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来反映,代表人数不超过2人,不得聚众集访。
    四、凡到“市建委主任接待日”上访人员应按接待规定办事,听从接待日工作人员的安排,不要大声喧哗,不要刁难工作人员。
    五、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六、接待日工作人员发现上访人员中有传染病或其它疾病的,要及时通报市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接待日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和部门,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接待日工作秩序的精神病人,接待日工作人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上访人员妨碍上访秩序,影响接待工作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工作人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上访群众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坚持依法文明信访。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接待日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市建委主任接待日”工作。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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