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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3-3-31 | 浏览:  双击滚屏〗
各拆迁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2001年11月15日颁布了《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新办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补偿与安置作了统一规范。鉴于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时间紧,道路拓宽拆迁商业门面房多,为维护被拆迁人利益,加快拆迁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委托代办费
    按市物价局芜价经费字〔1997〕147号文件执行,在拆迁时限内拆迁完毕的每平方米12元。超过期限在10天内拆迁完毕的部分每平方米9元;超过11-20天拆迁完毕的部分每平方米6元(高教园区拆迁委托代办费按省皖政办〔200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城市居民无证房屋补偿标准
    1、有准建证或者建筑执照的由本人申请,报重点办核准后,补办产权证明。
    2、1990年4月1日规划法颁布实施前所建成的无证房住宅房,沿口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的80%补偿;2米至2.19米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的60%补偿;低于2米的按有证阁楼标准补偿。
    3、附房参照无证阁楼补偿标准执行。
三、停工、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1、非住宅房按芜价经费〔2002〕3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住宅房自改为门面房且自己经营的,按芜价经费〔2002〕 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出租他人经营的不付停工停业损失费。
四、集体土地上城市居民房屋拆迁扣除宅基地费标准
    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扣宅基地费22.5元,属于拆迁安置户的不扣宅基地费。
五、村民拆迁分户问题
    村民拆迁户享受居民拆迁补偿标准的一律以2000年12月31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凡因拆迁要求分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因婚嫁等原因需要分户的由当事人申请,经当地政府和行政村签署意见后报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批准。
六、镇、村办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拆迁补偿
    1、镇、村办企业出售给个人用作住宅,未办理产权证,若户口为城市居民的其拆迁面积50%按居民拆迁标准结算,另50%按购买村民公寓拆迁补偿标准的60%结算。
    2、镇、村办企业出售给个人用作生产、仓储、出租的房屋按购买村民公寓的拆迁补偿标准60%执行。
    3.2002年8月5日市政府第16号令颁布后镇、村办企业出售给个人的一律按市府16号令和国土资源局芜土〔2002〕78号文件工业、办公用房补偿标准执行。
    凡在集体土地上按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标准结算的均按第四条规定扣除宅基地费。
七、本通知由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芜市建〔2002〕9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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