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双方须凭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证明、居民身份证,户籍不在当地的须持公安部门合法的有关证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处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申请人送交申请表时,须提供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统一制式的《房屋租赁合同》; 3.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4.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三、经办人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后,与申请人约定时间到出租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如符合房屋租赁条件,则填写经办人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填写初审意见后交由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批后,经办人开具缴款单给申请人,申请人到财务交纳租赁手续费后转送综合科开具《房屋租赁证》,并将所有资料整理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