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拆迁程序
一、领证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房屋拆迁: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 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 (3) 市规划局建设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定位图); (4) 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符合规定的安置用房。 2、房屋拆迁人或委托拆迁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各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 3、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的内容为: (1)拆迁人提供的国家批准文件是否齐全; (2)拆迁范围与批准用地范围是否一致。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下达现场丈量摸底批准文件。 5、拆迁人和受委托拆迁人收到进入拆迁现场丈量摸底批准文件后,即派员进入拆迁地块进行全面的调查、丈量,做好现场记录、汇总造册。 6、拆迁单位调查、丈量工作结束后,根据《办法》规定,制订拆迁方案,填写《芜湖市房屋拆迁现场调查汇总表》、《芜湖市房屋拆迁现场调查明细表》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后,对其申请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其内容包括: (1)拆迁单位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是否可行(有一定比例的安置现房); (2)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及银行出具的专项资金证明; (3)受委托拆迁单位有否《房屋拆迁资格证》,能否承担拆迁经济责任的能力及委托合同; (4)拆迁范围内是否有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以及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5)劳务拆除单位有否《房屋拆除资质证》,能否承担拆除的经济能力及拆除合同。 8、拆迁人必须按规定一次交纳拆迁管理费。 9、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 10、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不同意的,将其不批准原因通知拆迁申请人),签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填发《芜湖市房屋拆迁公告》,向被拆迁人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时间、拆迁范围、《房地产评估单位资质公告》和搬迁期限。 11、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造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等。
二、延期 1、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拆迁任务的,必须在期满前5日以书面文件提出申请。 2、申请延期文件中需阐明以下内容: (1) 前期拆迁任务完成情况; (2) 尚未拆迁房屋面积(户数)、原因; (3) 采取的措施及所需的时间。 3、申请延期文件需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近期《拆迁延期公告》复印件。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延期报告后,对其拆迁进展情况,延期的理由进行认真的审核,下达《拆迁延期公告》。 5、拆迁延期时限原则上在50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2个月,100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3个月,200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6个月,5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10个月,逾期仍未完成任务的将实行严格的行政制约手段。
拆迁现场程序 1、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收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制定具体的拆迁操作程序。 2、根据《办法》规定,公开房屋拆迁政策、办事程序、安置房源、补偿办法及补偿价格。 3、公布《房屋拆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4、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5、在规定期限内拆迁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明确拆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拆迁当事人按协议要求,依据《办法》有关条款之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7、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交接,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房屋实施拆除,并保证拆除房屋时人身安全。 8、拆迁当事人因一方违约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应拆房屋不能如期拆除的,应当先由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在拆迁规定期限内(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书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报请市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3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9、超过裁决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同时办理证据报全。 10、做好整个拆迁工作进度日记。 11、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拆迁验收程序 1、房屋拆迁单位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户籍灭籍清册表登记汇总,作出拆迁工作的书面报告,填写《芜湖市房屋拆迁验收申请表》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 2、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为: (1) 实际拆迁范围是否与批准拆迁范围一致; (2) 是否按照《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3) 是否按期进行房屋拆除; (4) 对所拆迁地块的各类资料是否按要求齐全完整。 3、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后,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按照《办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4、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单位审查合格后,签发《房屋拆迁验收证》。 5、拆迁单位在《收到房屋拆迁验收证》后,应对所拆地块所有拆迁资料进行分类汇总,按照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建档立卷。 6、建设单位凭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房屋验收证》到市规划局申请所建项目的定位放线单。
调解、裁决程序 一、立案 1、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2、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拆迁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市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市土地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有关有效证件等; (2)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等; (3)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合法租赁手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等。 (4)当事人应提供前期协调、谈话笔录。 3、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在10日内立案,不能立案的书面答复。 (1)立案时应审查拆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填写立案审查表; (3)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二、裁决 1、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裁决申请内容及举证的合法性。 2、做现场勘察及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3、了解当事人双方对拆迁的意见和要求。 4、主持双方当事人协调会,就拆迁补偿、安置进行调解。 5、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在拆迁期限内做出裁决。
三、申请执行 1、拆迁人提交书面申请强制拆迁报告。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3、拆迁人依照裁决书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证明或报告(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报告要注明房屋产权来源、地址、面积和结构)。 4、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拆迁人以上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对资料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强制执行意见并附裁决书和送达回证等有关材料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 5、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在实施强制拆迁的7日前通知拆迁当事人。 6、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办理向公证机关证据保全。
拆迁资格审批程序 一、申请拆迁资格 1、申请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应当是中介服务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填报《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申请书》。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为: (1)拆迁资格单位批准文件和名称; (2)组织机构及性质; (3)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5)拆迁资格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从事拆迁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已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复印证件; (7)申请单位具备熟悉房屋结构、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4、经审核、符合拆迁资格条件的,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发《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正、副本。
二、申请拆除资质 1、申请从事房屋拆除的单位,应当是劳动服务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四级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填报《芜湖市房屋拆除单位资质申请书》;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为: (1)拆除资质单位批准文件和名称; (2)组织机构及性质; (3)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承担拆除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5)拆除资质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申请单位具备熟悉房屋结构的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情况。 4、经审核,符合拆除资质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发《芜湖市城市房屋拆除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资格年审 1、房屋拆迁管理处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对房屋拆迁、拆除资格单位实施年度审查。 2、年审工作在资格证书批准时效期限前一个月进行。 3、接受年审单位必须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填报《房屋拆迁、拆除单位资格年检表》,交验资格证书正、副本。 4、房屋拆迁管理处根据上报材料先初审,后现场核查。 5、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接受拆迁任务完成情况; (2)被拆迁人员安置情况; (3)对拆迁纠纷的处理情况; (4)拆迁资料归档、建档情况; (5)有无违反拆迁政策、规定及其他违规行为。 (6)内部管理制度、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全年有无伤亡责任事故。 5、审查合格,由房屋拆迁管理处签发《拆迁、拆除资格合格证》,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续发《房屋拆迁拆除资格证书》正、副本。 6、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7、审查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停止拆迁、拆除业务进行整顿或登报取消房屋拆迁、拆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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