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规范建筑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处理工作,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编制本程序。本处人员凡开展建筑市场行政督查工作,均必须遵照执行。 2、建筑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工作必须由合资格的人员进行。开展督查工作时必须向被督查方出示有效证件。 3、建筑市场执法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应少于2人,并应制作调查笔录。 4、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按法需要回避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申请回避。 5、建筑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从以下渠道收集建筑市场主体各方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a、现场勘察和图纸审核; b、日常检查和其他相关检查; c、处有关科室、系统内外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提供的信息; d、建筑市场监督网点提供的信息; e、社会组织和群众的举报、投诉; f、其它渠道。 6、对照《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督查人员对收集到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判断,符合立案条例的,提出申请并逐级报至处或建委领导批准。必须当场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上报备案。 7、对适合以“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处罚的行政案件,由市场科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提出调查报告处理意见报处领导。 8、根据授权,应由我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我处组织听证、审议或直接审议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建委备案,需要由建委作出决定的,逐级报至建委处理。 9、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由市场科填制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批准机关的印章并按有关法规规定送达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0、行政案件结案后三十日内,由承办人员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按规定的顺序编目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