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单位在正式展开工作前应认真学习建设部23号令、省人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二、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四)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上述条件是否具备,应报市招标办审定,不具备上述二至五条要求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