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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开发办 - 办事指南

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程序

一、发起人向市建委提出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告;
二、市建委对申请报告无异议的,提出书面意见;
三、发起人凭市建委书面意见到市(县)工商部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到市建委申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意见书》,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办公经营用房;
3、有与企业资质等级相当的注册资本(一级2000万元、二级1000万元、三级500万元、四级200万元);
4、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专业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有专业统计人员;
6、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以上资料均一式四份
五、企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意见书》到市(县)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企业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再到市建委申请资质证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部门规章制度;
3、验资证明;
4、企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7、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8、意向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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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意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国务院248号令《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建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城市经济发展及住房市场需求情况等要求制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对其开发资质、资信、实绩、年度开发项目计划及已承建项目的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后,持批复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
三、招投标开发项目持“中标通知书”,不宜招投标的开发项目持建委批复,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需由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到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开发项目,市建委出据《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审查意见书》。作为开发企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审查意见书》向市建委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向市建委申请开工报告,凭开工报告向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市房管部门定期将办理情况报市建委备案。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市建委组织验收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准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委、规划局、房管局的各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勤政廉政自觉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使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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