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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事业单位改革档案处置办法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8-1-9 11:25:59 | 浏览:  双击滚屏〗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事业单位的档案,是指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档案是国有资产的主要凭证和依据,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凡列入事业单位改革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档案清理、交接、保管和处置工作,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销毁和转移档案。
    第三条  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本单位秘密;
    (二)维护档案安全,防止档案流失和损毁;
    (三)有利于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连续性,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四)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
第四条  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留或更名的事业单位,其档案仍由原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保管;
    (二)撤销的事业单位,其档案按管辖范围分别移交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的事业单位的档案移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档案室。没有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由其原主管部门或接收承办的单位负责处理、保管或移交。
    (三)整合的事业单位,其档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置:
    1、一个单位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单位的,其档案材料不得分散,应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2、一个单位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个别部门划给另一个单位的,其档案材料不得带入接收单位,如果接收单位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者复制;
    3、几个事业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的,其原有档案由新成立的单位接收保管。
    (四)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其档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置:
    1、凡整体转为国有企业或被国有企业兼并、整体收购的,其档案由原单位继续保管或由兼并、收购的国有企业接收保管。被兼并、整体出售的事业单位仍具有法人资格,其产权变动后档案全宗不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产权变动前的档案应当作为独立全宗保管。
    2、事业单位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控股、整体收购的,其档案按以下方法处置:
    (1)基本建设、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2)会计档案、职工档案、属国家秘密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或者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3)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4)产品、科研档案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可以以无形资产的形式有偿转让,按双方约定确定其归属,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5)实物档案,包括各类印鉴和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各种证书、奖牌、锦旗等移交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6)一切暂不能明确归属、无去处的档案,向当地国家综合馆移交。
    3、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承包、租赁前的档案由发包、出租方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或者由承包、承租方代为保管(属商业秘密的档案、。国家秘密的档案和职工档案除外)。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并拥有使用权。
    4、事业单位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事业单位以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改组前后的档案分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由原单位管理,原单位撤销的,移交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5、事业单位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其档案原则上由改制后新设立的单位管理。
    6、事业单位以其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并由中方控股、管理的,其合资、合作前的档案,作为独立全宗,由合资、合作后的企业保管,供其使用;非中方控股的企业,其档案处置办法按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合资、合作后的档案另立全宗保管。合资、合作协议生效后形成的全部档案,在协议中止后,由中方保存,根据外方需要,可提供复制件。
    第五条  凡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属于撤销、整合、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都应成立档案处置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班子的领导下,负责研究解决档案处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切实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保管和移交等工作。凡属于撤销、整合、转企改制有档案移交任务的事业单位,其档案应在宣布撤并转决定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整理移交,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的,必须征得主管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但至多不超过六个月,在档案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其主要责任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均不得离岗,直到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后,方可到新单位报到。
    第六条  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的清理、鉴定、移交等处置工作应在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移交工作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交接双方应当对档案材料进行清点,交接与监督各方应分别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并分别保管档案移交清册。
    第七条  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等工作所需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纳入事业单位改革的总经费中,在原事业单位列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保管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档案的需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档案得到安全处置。
    第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时指导所属改制单位认真做好档案的清理、交接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对改制过程中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掌握各有关单位档案管理变动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处置档案,造成国有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损毁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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