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档发〔2006〕24号
各市档案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档案机构,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档案部门:
为做好2006年度全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06年度申报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按省档案局、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档联发〔2006〕6号)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今年档案专业知识水平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材料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
⒈资格材料:制作目录,注明“申报人姓名”、“拟申报职务”、“单位”、“联系电话”、“提供的具体材料”。
⑴市以上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厅局、中直驻皖单位人事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函中应注明是否实行评聘分开(若未实行评聘分开,要注明是否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是否破格申报及符合破格条款;
⑵《2006年度申报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简称《一览表》)1份,由人事(职改)部门填写、加盖公章并同时报软盘;
⑶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一式3份,属破格申报的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样;
⑷《2006年度申报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简称《简表》)一式25份,加盖申报人员单位公章(印章不得复印);
⑸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
⑹有效期内的《外语考试合格证》、《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符合免试条件的,需提供经省人事厅审批的免试审批表;
⑺近5年来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⑻获奖证书、《档案工作资格证书》和任职期间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上述要求报复印件的材料,其原件一并报来,经审核后原件退回。
⒉业绩成果材料:制作目录,注明“申报人姓名”、“拟申报职务”、“单位”、“联系电话”、“提供的具体材料”。
⑴业务自传1份(2000—3000字),具体说明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业务自传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在首页注明是否属实,加盖印章;
⑵按照《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要求,任现职以来其他业绩材料。
其中,论文需复印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文章正文一式1份;论著需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内容提要一式1份。论文、论著以笔名发表的,须出具报社、出版社证明。论文、论著属于合著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报送的评审材料要真实、完整、一致,不得漏项,需加盖印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印章。推荐单位和委托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核实,所有以复印件形式上报的材料都要由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加盖印章(原件可另附后,不需装订),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尤其要做好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认定工作。凡上报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将退回该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材料。
2、破格推荐者,需在《2006年度申报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的申报单位推荐意见栏内写明“破格推荐”,并注明破格原因及依据文件条款,同时提供同级政府人事局或省直单位、中直驻皖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签章材料;破格申报副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仍需参加评审前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高评会评审。
3、报送评审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2006年度申报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2006年度申报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用A3纸),分为“资格材料”和“业绩成果材料”两部分,分别按前述顺序装订成册(委托函、《一览表》、《评审表》和《简表》不装订,放申报材料最前面)。
材料规格、份数及报送时间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凡不符合者不予受理。
四、时间安排
12月31日之前,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将申报材料送省档案局人事处。
其他未尽事项,请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